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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法(Ley 25.871)

阿根廷隋國維律師供稿於新阿根廷通訊第1017/1018/1019/1020期僑訊

前言:阿根廷共和國是採三權分立的國家,故制定法律的機關屬國會或所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其常務委員會。

於去年,十二月初先經眾議院通過,同月十七日後經參議院通過,而在今年元月二十一日經總統公佈,終於誕生了新移民法(第25.871號法律),因其僅屬原則性,不能詳及細目,故行政機關(移民局)尚未訂定「執行細則」前(DECRETO REGLAMENTARIO),舊法規仍然適用。

雖然如此,在共計十二篇,一百二十六條的新移民法內容中,有些條款值得吾等國人謹慎分析或對商榷之處,應有最起碼的認識,正如同孫子曰:知彼知己,百戰不殆。故本人不才,擬稿投書供大家參考。

 

)一般原則

新移民法的宗旨,分別為下列:

A. 在移民方面,確定主要政策路線及奠定策略基礎,同時,對移民本身的人權,融合,遷移方面,履行對國際間的承諾;

B. 促進中央政府完成經人口政策所制定的國家人口數量,增長及分配之目標;

C. 促進本國文化及社會網的充實及增強;

D. 保障行使家庭團聚的權利;

E. 推動所有持永久居留的人士,融入阿根廷社會;

F. 確保所有以永久或短期居留名義申請入境阿國人士,得享有本國憲法,國際條約,現行雙邊條約及法律中,有關權利和義務所賦予之非歧視性的標準及採納程序;

G. 促進及推廣移民人士的義務,權利及保障,應遵循國家憲法,國際義務及法律所述之相關規定,堅持對移民人士及其家屬的人道和開放之崇高傳統;

H. 促進持合法居留的移民,依個人能力及勞動力發揮其長,對本國經濟及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I. 放寬以推動貿易,觀光,文化交流,科學,技術及國際關係為理由而申請進入本國人士的入境;

J. 促進國際間及司法交流,拒絕依本國法律構成罪行人士的入境或停留本國;

K. 促進國際間的資詢交流和人力資源的技術支援及培訓,用於有效地採取防範及打擊跨國有組織性的罪行。

 

二) 外國人的權利及義務

A. 移民是種人人基本和不可剝奪的權利,阿根廷共和國持平等性和普及性的原則為基礎確保為之;

B. 在符合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入境和停留條件的前提下,政府確保外國人得享有相關權利及覆行相關義務,而受到實際地無差別待遇條件的保障;

C. 政府在其所有管轄範圍內,將確保外來移民和其家屬公平性地享有與本國人無差別的保護,救濟及權利,特別是在社會服務,公共事務,醫療,教育,司法,工作,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

D.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外國人的非法(停留)處境,不得成為妨礙該以學生名義註冊於不論是公立或私立的國家,省或市級小學,中學,專科或大學之理由;

E. 無論其移民(是否合法)處境,不得拒絕或限制所有外國人因需求故享有醫療,社會援助或保健照顧的權利。保健機構之當局,應提供相關手續的指引和咨詢,以便糾正前述處境;

F. 政府將確保移民人士,享有與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具不同能力(殘障)成年子女之家庭團聚的權利;

G. 對本法而言,所有以如同種族、宗教、國籍、思想、政見或工會主張,性別,屬性,經濟地位或身體特徵理由,造成任意性的阻止,妨礙,限制或以他種方式使國家憲法,國際條約和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及保障的行使受到侵害的作為或無作為,皆視同歧視;

H. 在不影響本法前述權利的情況下,外來移民應覆行國家憲法,締結條約及法律所規定之義務。

(註一):寫到這裡,我不知不覺得停下筆來,對前述兩段篩選過的條文,評論一番。首先,新政府上台後,不知道是為了取悅民眾,堅信其政治意識或洗刷當年仇恨等諸等理由,秪要是和“軍政府”沾上邊的法令,皆遭到廢止的命運,而事實告訴我們,在八十年代軍政府執政下的舊產物,至今已實施二甲子以上了。在新法的「一般原則」中,更是迫不急待地將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公約中所標榜抽象規定,濃縮在其條文字眼中;這是個值得稱讚的地方,但願不要「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成為狗吠火車的白紙黑字。其次,針對「外國人的權利」中,尤其是對非法移民,阿國政府所持寬宏大量之心,更是世界上僅此一家!試問,目前財政收入拮據的政府,真的有足夠的能力去面對或承擔因「納稅邊緣人」善用公共設施,所產生的相對增加地負擔嗎?那些跨部門的機構,具備一定的智慧來貫徹法律條文嗎?政府已有所準備去面對,因文字富麗堂皇卻無法落實而引起的官司嗎?

 

三)外國人入境阿國的事宜及例外

A. 外國人將以永久居民,短期居民或過境人士名義,入境和停留本國。在尚未取得批淮書以前(在此指居留證),執行機關將出具一份“臨時居留”許可(俗稱白紙),當其申請理由不符核準條件時,將由同樣機關註銷之。前述許可最長效期為一百八十天,得無限次數延期直至其居留申請被批准為止。同時允許持有人於有效期間內,停留、出入境本國,工作和求學。臨時居留的簽發及延期,對該居留申請並不產生有利性批准書的權利。

B. 凡外國人有意永久性定居於本國,而自移民局取得前述資格者,將視同為持永久居留人士。同樣地,阿根廷「出生」或「選擇血統主義」公民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皆視同持永久居留人士。當局將允許其自由入境及停留本國。

(註二):在此條款除了出生公民和選擇血統主義公民(即子女為外國出生,卻父或母為阿國出生公民,得申請選擇血統延伸以外,似乎遺漏了“歸化公民”,將來施行細則務必有所補充。同時,並沒有明確指出在符合那種條件下,可申請永久居留權?

C. 基於互惠原則前提下,本法規定不適用下列外國人士:

C-1. 駐本國的外交人員和領事官員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和相關成員;

C-2. 駐本國的政府間,長期委任或國際會議之代表及代理和其成員及家屬;

C-3. 駐本國的政府間或國際組織之官員及其家屬;

C-4. 因與本國無協議或無締約而持外交,官方或禮遇簽証之人士,其出入境及停留的規定,將由行政機關訂定之。

D. 凡經阿國簽署之移民條約所列入的外國人士,將以該公約適用之,若本法更優惠予移民個人,應以本法適用之。

無差別待遇的原則,並不妨礙政府依憲法和法律所載之程序,因特殊現象如同邊界勞工遷移,簽署具普遍和局部性雙方條約的權限;亦不妨礙與阿國所屬之區域性國家,簽署和區域外國家不同待遇架構的權限,應以採取必要措施,達成MERCOSUR區域間公民自由流通的最終目標。

 

四• 短期居留的種類及期限

凡所有外國人士合乎施行細則訂定之條件而以下列種類名義入境本國者,將視為“持短期居留者”

A/「工作人員」:是指凡經許可進入本國從事某種合法和具薪資的從屬關係工作者。允許當事人在阿停留以三年為限,可申請延期及多次出入境。

B/「經濟自主人士」:意指凡自海外引入個人資金或任何其他合法收入所衍生之收益,而足以維持當事人在阿生活者。得簽三年為限的居留,可申請延期及多次出入境。﹝註三﹞:在此應指光憑個人財富,不須工作而以吃利息過活的“食利者“。

C/「退休人士」:凡領取曾在國外服務過的政府,國際組織或私人企業所給付的養老金,同時該金額允許當事人在阿享有規律性及持久性的現金收入者。得簽發三年為限的居留,可申請延期同時得多次出入境。

D/「投資人士」:凡以個人財產,從事對本國具有利益之事業者。得簽發三年為限的居留,可申請延期和多次出入境。﹝註四﹞:首先,此條款並無明確規定投資金額的多寡,另外,投資者穫取永久居留權,按條文字眼的說法,則是遙遙無期。最後,試問,難道一位正當的外國投資者,生意人或企業家會愚蠢到以「損害」阿國利益為名義來進行投資的地步嗎?至於,阿國「利益」有無受損的界限,將如何來劃分及定義呢?

E/「科學家和專業人員」:凡受公家或私人機構的應聘,來阿從事其專業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或咨詢工作者,本條款同樣適用於外國公家或私人具商業或工業的機構,調派其經理人員,技工和行政人員,前來本國負責其企業相關業務同時享有報酬或工資者。可簽發三年為限的居留,可申請延期及多次出入境。

F/「運動家、藝術家和演藝人員」:凡因其特殊才能,經個人或法人的應聘前來本國從事相關活動者。得簽發三年為限的居留,可申請延期和多次出入境。

G/「宗教人士」:該宗教須是經官方認可及具備外交部許可之法人資格的宗教而前來本國從事相關傳教工作的人士。可簽發三年為限的居留,可申請延期和多次出入境。

H/「就醫人士」:凡以健康理由,於公家或私人醫療機構接受治療者。得簽發一年的居留,可申請延期及多次出入境。倘若病患者屬未成年人士,殘障人士或其嚴重病情,須他人陪伴者,前述居留許可得延伸予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I/「學術交流人士」:凡一雙方高等學府機構,就其專業領域所簽署之協議而進入本國從事相關交流的人士,該應聘學府應承擔當事人在阿期間的一切責任。其停留期限最長為一年,可要求再加簽一年及得多次出入境。

J/「學生」:凡以正規學生身份就讀於本國公家或經官方認可的私人教育機構,修習中學,專科,大學或研究所課程者。得簽發二年的居留,可申請延期及多次出入境。當事人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提出其註冊於就讀就育機構之憑據,而辦理延期手續時,則應提出其仍保持正規學生身份的證明。

K/「申請庇護和難民人士」:凡以庇護或難民理由申請同時受到認可之人士。得簽發二年的居留,該延期次數應由相關執行當局視個案需求,依現行法律規定裁決之。

L/「特定出生國籍人士」:凡於MERCOSUR締約國,智利和玻利維亞諸等國家出生的公民,皆享有兩年的居留,可申請延期和多次出入境。

M/「以人道理由陳情人士」:凡外國人以人道主義理由申請,同時合乎移民局要求而給予特別待遇之人士。

N/「特殊人士」:凡依前述條款未規定之理由申請,同時經內政部和外交部皆批准而視為對本國有益者。

﹝註五﹞:根據新移民法明文規定,所有祇要是MERCOSUR締約會員國﹝阿根廷、巴西、烏拉圭和巴拉圭四國﹞,另外加上智利和玻利維亞的「出生公民」,都享有兩年居留及可申請延期的優惠;假如將它與前年﹝2002年﹞十一月經前述同樣國家內政部長所簽署的「自由居留」公約草案的內容相比,可說是同出一轍,大同小異。

倘若讀者記憶猶新的話,我曾在去年以「南美六國自由居留公約之探討及感想」一文投稿,談及上述國家公民在認何其他另一會員國境內,將享有下列優惠:1/某會員國公民皆可在締約會員國境內,自由的定居和工作,不須受到落地九十天的限制;2/以簡易的手續,即可取兩年居留,然後於未滿兩年的九十天前提出未刑公證﹝良民證﹞,規費及納稅憑據,可直接申請永久居留權﹝在此經劃線的條文和新法規定略有不同﹞。3/目前已定居於任何一國的其他會員國的非法移民,不須出境,直接可向非法停留的駐在國,提出身份合法的申請。另外,該公約草案所加惠的人士,不光祇是於各會員國「出生的公民」,還包括已取得五年以上資格的歸化公民。

所以將來若有朝一日,該多邊公約一旦經各會員國的國會以國內法通過的話,因條約的位階性高過一般法律,故前述會員國的出生公民,甚至符合資格的入籍公民,將享有更優惠的選擇及援引依據。

我刻意地詳明此條文的內容,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讓吾等國人「認清」為何華人移民不能與南美諸等國家公民,享有公平性的移民優惠待遇的不爭事實;南美國家基於地緣政治及歷史背景,再加上日積月累的密切經貿關係所形成的區域性經濟圈,各國除了欲求本國產品能在毫無障礙的情況下流通至其他會員國以外,相繼來之所面對的重要議題,則是會員國之間公民的遷移和居留;南美各國政府既然已將「自由居留』,視為共識的最終目標,透過如新移民法的一般法律,略施恩惠予會員國公民,而享有比區域外包括中國在內的國家公民更具優惠性的待遇,說穿了,祇不過是大勢所趨而已罷了。

另外,在「短期居留的種類」中,更是「遺忘」了當事人身為持短期居留人士的直系親屬,得享有延伸居留權的項目,由此點就能看出立法議員的粗心大意及草率了事的心態。

最後,請恕我直言不諱地指出,假如大家細心觀察新移民法的內容,將不難發覺從某種程度而言,是專門替華人移民「量身打造」的法律,這點容我在「後記」中暢所欲言。

 

五•拒絕外國人入境的理由

下列為拒絕外國人入境及定居本國的理由:

A/ 向當局呈交實質或形態上偽造或變造的本國或外國文件。該事實將造成當事人長達五年以上禁止再入境的處分。

B/ 被禁止入境者;曾被遞解出境或禁止再入境者,直至該措施被取消或期滿為止。

C/ 在本國或外國,曾經受刑或正在服刑,或涉及走私軍火,人口偷渡,運毒,洗黑錢或投資非法事業之前科或他類罪行,而依阿國刑法應構成三年或三年以上的罪行。

D/ 曾經涉及或參與政府或其他類型行為,而構成屠殺,戰爭罪行,恐怖主義行為或有損人類罪行和任何他類足以受到國際刑事法庭審判的行為。

E/ 因具從事恐怖活動的前科或從屬國家或國際公認非法組織,其行為足以受到國際刑事法庭或本國第23077法﹝民主保衛法﹞規定審判者。

F/ 以圖利為目的,助長或協助外國人士非法入境,定居或出境本國境內,而曾在阿國被判刑或具有相關前科者。

G/ 因申請移民手續,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向當局呈交實質或形態上經偽造文件,而在本國曾被判刑或具有相關前科者。

H/ 助長賣淫事業者;以其圖利者;在本國或外國,曾經助長賣淫事業者;以其圖利者或從事偷渡或剝削賣淫人口相關活動,而被判刑或具有上述前科者。

I/ 為逃避當局的監督或從未經許可的地點或時間之方式,嘗試入境或已經入境本國境內者。

J/ 經查實當事人合乎本法所述任何一項被拒絕定居理由者。

K/ 未履行本法規定的要求條件者。

﹝註六﹞:首先,決定文書﹝包括證件,文件等﹞是否經偽造之標準,向來有「實質虛構」和「形態虛構」之分。以國人熟知的紅本為例,假如當事人所持的紅本本身,並非來自阿國政府機構而是經某印刷廠製作出來的話,此類證件屬「實質虛構」;若假社持有人的紅本係屬真實性,但其內容所記載的入境日期,居留種類或移民局檔案等資料,是「完全」或「部份」性經過捏造的話,我們所面臨的紅本則屬「形態虛構」;故兩者皆是假證件,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其次,回到現實生活中,假證件的歷史可追溯到以往的「移民局無底案,人口局和警察局有底案的紅本」及近年來的「以假歸化公民紙,取得阿國真綠本和真護照」和「以假出生證明,獲取真居留和真紅本」三大牽涉上千華人的刑事案件來說,除了他人的配合以外,真正的罪魁禍首就是出自當事人自己。

在當事人的意識形態,中,「金錢是萬能」的觀念扮演重要角色,再加上其無知,蓄意,僥倖或道聽塗說的理由,促成其辦理假證件的犯罪行為,但事實告訴我們,金錢並非萬能:任何證件的起點或開端,如移民局的居留檔案,聯邦法院所簽發的入籍公民紙或出生公證處所發放的子女出生證明,都是透過時間按步就班或循序漸進的方式完成,所以,若前述證件的「分娩」是出自虛構,相繼所衍出生來的真紅本,真綠本或真居留批准書,全部無效。換句話說,金錢並不能使「時光倒流」!

我深信邪不勝正的真理,任何偷雞摸狗的事實,總有曝光的一天。相信目前不少持上述假證件的華人,已經收到人口局通知其所持紅本或綠本已被正式取消,同時還得面臨偽造文書的刑事官司;至於,那些心存幸災樂禍,認為因其取件在「前」,東窗事發在「後」,故事不關己的同樣處境人士,我會明確地向您們說:不是正義不伸張,而是您的噩夢時間未到!!!

最後,我在此公開的呼籲廣大的讀者群,千萬不要以「金錢萬能」的逆向方向或毫無邏輯性的主觀意識,愚弄和盲目了自己的雙眼,侮辱了法律人士的專業知識,更不要將阿國有關部門視為一群貪官汙吏或當成傻瓜看待!吾等部份國人對證件真實性的吊兒郎當行為,應認清證件的製作與使用,和公共信用發生密切關係,極易使社會公眾或他人受到損害;我們除了每日為生計糊口,適當回饋當地社會外,更應承擔維護公共秩序和法紀的社會責任,若不知愛惜自己的羽毛,不但使廣大華人形象受損,到頭來吃虧的還是自己!

 

.遞解出境及喪失居留的理由

遞解出境措施

a).一旦察覺外國人在阿國非法停留的事實,同時斟酌當事人的職業,其與阿國公民的親戚關係,經證實過的停留期限,及其他個人和社會條件,移民局以下達驅逐令的告誡下,應責成當事人限期內將其身份合法化。當前述期滿而當事人未曾辦理合法化手續時,移民局將下達具中止效力的驅逐令和以原告身份請求相關法院複審前述行政處分。

(註七):以往驅逐令的行政處分,都是由移民局直接定奪和執行,未來移民局所裁定的驅逐令,將受到法院重新查核的限制,對面臨將被遞解出境的命運的人士來說,具有相當程度上的保障。

b).該驅逐令經法院確定後,內政部或移民局以正當理由得向法院申請下令扣留當事人,以便執行驅逐令。

當於特殊清況及個案料酌情需求下,移民局或內政部在驅逐令尚未確定前,得向法院申請扣留當事人。

該扣留落實後,若當事人援引身為阿國出生公民的父母,子女或配偶的理由,同時該婚姻係於上述行政處分下達前舉行的話,移民局應中止驅逐措施同時在四十八小時內確認當事人所援引關係的存在,前述關係一旦經確認無誤後,當事人即將獲得釋放和許可其經簡易程序調整移民身份。

無論任何情況下,當事人遭扣留的時間不得超過執行遞出境僅需的時間。

在扣留落實後,應將該事實通知下達相關措施的法院。

c).若當事人被扣留後,而在一定期限內或具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無法即時執行驅逐令的話,當局得斟酌個案允許當事人以抵押或具結方式保釋。前述決定,應即時通知相關聯邦法院。

d).受到經確定的驅逐令之非法移民同時分別處下列情況者,將即時執行前述行政處分:

d-1).正在服刑的外國人士同時屬於第24.660號法第十七條第一段和第二段所記載的規定者。遞解出境措施的落實,將視同當事人己履行法院原判刑期。

(註八):在此指若干受刑人,在受刑一定期限後,享有部份自由活動同時未牽涉其他案者。

d-2).被起訢而宣告緩刑之外國人士,驅逐的執行將視同當事人己履行法院原判刑期。

d-3).被起訢同時受驅逐令之前象者,不得給予易刑處分,將受驅逐令的落實而取代當事人應盡之義務。

 

喪失居留的理由

在不妨礙行使相關司法訢訟權的情況下,移民局得以中止效力的方式取消下列人士的居留而下達驅逐令,不論居留為短期或永久,持有資歷,種類或入境理由:

a).因欲申請辦理移民或歸化手續而涉及虛構事實或行為或構成欺騙法律或意願受到歪曲或向當局呈交實質或形式上偽造或變造文件者。

b).在本國因犯故意罪行而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或構成累犯者。前者在服刑期滿而再經歷兩年時間,移民局得以當事人被列入拒絕外國人入境理由的可能性事由,做成決議取消當事人的居留權,若該期限逾期後的三十天,當局仍保持緘默(無行為)的話,其居留權應視同有效。

c).持有永久居留權而在國外停留長達兩年以上者,或持有短期居留權,停留於國外長達該一半期限以上者,除非 當事人的出國事由係因行使阿國公務或因從事某事業、求學或研究而經移民局評估其將使阿國受益者,或當事人向阿國駐外領館申請而經移民局明確批准豁免者,則不在限內。

(註九):我們常常為了諸等理由不得返回國內定居,但又須面臨其居留權被取消的煩惱。所以,當事人透過阿根廷駐國內領館或代表處,提出免除居留喪失的申請,未嘗不是個好辦法。

d).簽發予當事人的停留事由已喪失者或當事人在阿定居,係出自阿國政府全部或部份性補助而未能履行或違反補助明確條件規定者,其永久、短期或過境居留將被取消。

e).當事人在本國或國外從事第二十九條所記載的d)e)項活動者(詳見:拒絕外國人入境的理由),內政部不向其居留種類,得取消其永久或短期居留而執行遞解出境。

若前述人士為阿國公民的父母、子女或配偶,內政部得免除上述取消措施,但經移民局以正當理由裁定者,則不在限內。

同樣地,當事人僅管列為本條款a)d)項中任何一事項的人士,當局得斟酌當事人於事發之前,不得少於兩年以上的合法居留和社會及個人條件,而免除其喪失處分。

f).當事人因本條款任何理由而被耶消居留權者,該取消處分意味當事人於限期內自動離境或依實施細則規定,和斟酌個案而執行遞解出境。

同時遞解出境措施,依事態輕重,亦意味禁止當事人永久或至少五年內不得再入境的處分。該禁止措施唯由移民局得免除之。

 

.移民性質的犯罪類型

a).凡藉本國作為出發點,過境或目的地而從事,助長或提供人口非法偷渡者,將處一年以上六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b).凡助長或提供外國人士非法停留本國同時直接或間接圖利者,將處一年以上六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c).同樣地,凡以第三者名義申請辦理某種移民手續而向當局呈交實質或形式性偽造者、將處上述有期徒刑。

d).上述所記載的犯罪類型、若證實發生下列情況者,將加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d-1).構成慣例行為者。

d-2).參與上述事實者係執行或暫時執行或濫用職權的官員或公務員、得併受終身褫奪公權之宣告。

e).若對偷渡人士的生命、健康或身體造成危害者或受害人為未成年者,將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偷渡的目地係為提供從事恐怖活動,販毒、洗黑錢或賣淫者,將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註十):以往偷渡事件爆發後,最吃虧的就是偷渡人士本身,往往未能達到目的地,還可能被遞解出境或官司纏身,然而,真正的犯罪人士卻可逍遙法外,經新移法制定的上述犯罪類型後,法律的制裁相信多少對專門從事類似偷渡人口等非法勾當的人士,有所遏制或加以收斂。

 

八、雇主懲罰條款

a).以圖利提供非法移民住宿者,每提供一名非法外國人士,科二十倍的最低工資罰金。

b).凡騁用未經移民局許可的非法外國人工作者,每僱一名非法外國人士,將科五十倍的最低工資罰金。

c).上述a) b)項所達的對象為未具法定年齡或未滿十四歲人士者,將科一百倍的最低工資罰金。

d).累犯將視同情節重大理由者,得將上述罰金提高至百分之五十。

e).違規者若向移民局提出不具充分財力的憑據,該局得以正當理由,例外地減輕罰款金額或同意其分期付款。此決定將以違規者的經濟能力和再次違規的可能性做為考量。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科少於兩倍的最低工資罰金。

(註十一):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官方公報公佈的第1349/03行政命令(decreto)的規定,從今年(2004)元月一日起,領日薪者的最低時薪為每小時1.75披索,而領月薪者,每月的最低工資為350披索。

嚴格來說,雇主每僱用一個員工,必須事先證明該員工是否可以合法工作,除了大家認識的綠本(阿國出生或入藉公民所持有),紅本(永久居留權或短期居留權在其有效期限內)或臨時居留(有效限期內的白紙)以外,具有領事館簽發於當事人護照內的居留憑據,警察局發給的身份證等,皆能視為員工可以合法打工的依據。

若雇主僱用或應聘在當地無合法居留的人士打工的話,依情節輕重將受到以倍數乘以最低工資來計算的罰款,這樣一來,身為商業行號的華人雇主或老闆,就必須面臨利害攸關或切膚之痛的抉擇:大部份的華人非法移民都是在沾親帶故的雇主店裡,半打工半學習等待著出頭天,萬一遇到有關單位臨檢,試問該雇主甘願冒罰款風險,仍繼續僱用非法居留的員工嗎?或者,不顧友誼或親屬關係就地正法將其逐出公司或商號?

當然上述兩種答案都不是吾等國人願意見到的,那麼我們大部份華人又將如可去面對呢?

請恕我露骨指出,我們國人面臨移民局、稅務局、警察局、市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門人員的上門光顧,一旦把柄被掌握在前述掃蕩單位手裡,就會絲毫不考慮地想辦法搞定擺平對方,表面上看來,問題己經解決,但實際而言,問題的根本仍然存在,相反地,華人違規事件日積月累地增加,將使有關單位食髓知味更變本加厲,而演變成『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下場,這點對我們國人影響甚鉅的後果,還望吾等要有自知之明。()

 

(後記)

首先,看完新移民法後,個人認為其開放性是舊法無法媲美的,同時,對不論持有居留與否的外國人士,皆以人道主義及基本人權保障相待,更是新移民政策的一大改善。我所顧慮的是末來移民局訂定的實施細則內容,若未能善解立法議員的好意,反而多加束縛的話,不但違反了立法精神,更造成當事人申請辦理調整移民手續負擔,這點我己在年底眾議院人口委員會召開的公開聽證會上指出過。

其次,近幾年的移民潮,不外乎來自臨近國家,東歐和亞洲三大地區的公民。然而,臨近阿根廷國家的公民早在數年前,已採落地簽証同時透過Mercosur的整合架構及新法即直接取兩年居留權。另外,東歐諸等國家,目前祗有烏克蘭和阿根廷尚簽署雙邊條約,允許其公民享有每年無條件延期居留的優惠。而亞洲地區的南韓公民自去年底亦可落地簽證,那麼新法將來適用最廣的對象會是誰呢?故我在﹝註五﹞才提到是專門替華人移民「量身打造」的法律。

最後,回想起來,離筆者第一次寫「阿根廷移民法介紹」至今,已過將近八、九年了,首次投稿是在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那是我在當年六、七月份參加「福建同鄉會籌備座談會」席間,發覺國人對居留及移民相關問題認識甚少,故感觸頗深,才執筆投稿下的產物。

我記得當時出席的人士,如今都已成了僑界領導級的人物,雖然大部份都還健在,唯獨那位召開座談會的主角:胡領事卻已不存在人間,試問世間有多少悲歡離合和無奈,仍使我無法忘懷胡領事當年為非法移民日夜奔波的那份熱情與執著!上天帶走了他,卻帶不走個人心中抹不掉的回憶,他的競業精神,更應成為後進外交人員鞭策自己以僑民福址為優先的標榜而更加努力,發揮其長和堅守崗位,才是吾等老百姓之福。()